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2)

2017-01-04 08:54:01 来源:苏北网 作者:王勋 责任编辑:卢杰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4日08:54:01,原标题: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2),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准 对此,该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在该法院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网上司法拍卖而已...

【标题】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2)—王勋

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
法院拍卖玩具枪 自己人也“糊涂”有关枪支的鉴定需要有明确的标准
  对此,该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在该法院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网上司法拍卖而已。但如果按照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法院拍卖的这批“玩具枪”,也有因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被认定为枪支的可能性。如此推开,公开拍卖就有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可能。或许,在制定规则的公安机关看来,“标准”很科学,“鉴定”也没什么难度。但问题是,大多数民众并不清楚这两份“部门规章”,也不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什么东西。即便是专业性更强的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将其作为“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进而摆上拍卖台。
  由此,更凸显上述规范的“隐蔽性”。虽说作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的义务,也不必就此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规范却足以作用于相对弱势的普通民众,将其置于普遍的危险之下。就在一周前,天津市一个摆射击气球摊位的大妈,就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诚然,在定罪量刑中需要专业标准,但其制定必须是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否则,在实践中,要么是公安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不管,要么就是普通民众甚至是司法机关,因为疏于“守法”,都在这张普罗大网上“触电”。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实刑、17人缓刑,足以证明此网之密之烈。
  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一是拥有良法,二是民众的切实遵行。守法固然重要,但良法乃是前提。重回枪支认定标准上,不能把问题总归咎于“守法”一方,更应当反思的是,现行法规与良法之间,究竟还有多大距离,又当如何去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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