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归案158人 法院将如何看待处理这一问(2)

2017-01-05 15:30:01 来源:苏北网 作者:王勋 责任编辑: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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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归案158人 法院将如何看待处理这一问
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归案158人 法院将如何看待处理这一问题
  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对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境外追逃追赃的基本情况,万春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14年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劝返、遣返、引渡、缉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额17.3亿元人民币。其中2016年1-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在这些归案的案件中,目前已经判决了40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3件,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有7件。另外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的有11件。
  万春表示,具体情况是:一是通过国际私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国际形势司法协助是检察机关开展境外追逃追赃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已经与有关国家签署了54个省市司法协助条约和41个引渡条约,同时我国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公约的成员国。这些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为检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13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中方中央机关。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有关公约、条约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请求有关国家司法执法部门对转移境外的赃款进行查询、冻结,对逃犯进行引渡和遣返,成效显著。二是与有关国家建立检警合作等执法合作机制。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与美国在追逃、遣返、追缴犯罪所得方面进行了深度合作,与北欧四国驻京警务联络官探讨建立检警直接合作的机制。2014年以来,通过与加拿大皇家骑警、新西兰警察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京联络处的直接合作途径,促成多起跨国腐败案件的境外调查取证工作。三是积极发挥国际组织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优势。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查找犯罪嫌疑人,获得基础信息以后,通过司法协助等途径向有关国家提出查询冻结赃款的请求。通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开展对转移境外赃款的监测与跟踪,为正式的司法协助提供情报、证据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充分发挥区域检察合作机制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和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等多边检察国际合作机制的作用,利用有关国家司法检察界领导人共同参加国际会议的机会,推动和促进有关刑事司法协助个案的解决。区域检察合作机制的深化,也带动了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更加频繁和深入,司法协助案件的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与有关国家在多个方面发展了更为便捷、灵活和高效的司法协助工作。
  五是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立对于诚挚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资产追回和返还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断加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工作力度。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62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38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在跨国追赃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挽回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贪污贿赂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万春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正确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司法解释,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双边或多边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条约或公约以及对等互惠原则等,与有关国家开展缉捕、引渡、遣返和资产返还等形式司法合作,力争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尽最大努力将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让腐败分子在境外无处藏身,尽最大努力追缴违法所得,绝不允许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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