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6日16:52:01,原标题:山东济宁拆迁户出嫁女无缘分房 法院:无依据类似案件共计十余起(2),山东济宁拆迁户出嫁女无缘分房 法院:无依据类似案件共计十余起均申诉 但汤女士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并未迁出。2016年3月12日,济宁市政府成立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规定,在本...
【标题】山东济宁拆迁户出嫁女无缘分房 法院:无依据类似案件共计十余起(2)—王勋
山东济宁拆迁户出嫁女无缘分房 法院:无依据类似案件共计十余起均申诉
汤女士的代理律师杨力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安置”中第(六)款“不参与分房人员”第1项为“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销户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杨力表示,汤女士在西汤村出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这一赔偿方案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0日,汤女士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上述规定。2016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出嫁女状告两级政府:请求撤销补偿方案违法内容2016年7月6日,汤女士向济宁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内容,同时请求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年9月6日,济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济宁市政府称,汤女士系出嫁女,其在西汤村的亲属均已补偿安置完毕,汤女士户籍虽未迁出,但在西汤村无住房也不实际居住,村民自治组亦已无偿收回其责任田,其不履行村委义务,亦不享有村民权利,不属于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参与西汤村补偿安置。山东省政府则辩称,原行政单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当天的庭审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济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有关出嫁女不参与分房的有关规定是否违法,以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律师:另有十人状告济宁市政府均胜诉济宁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西汤村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没有相应的村民会议记录相互佐证,不能证明汤女士已经丧失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济宁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上述认定标准已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方案中予以记载的相关证据,故作出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证据不足。济宁中院同时认为,济宁市政府在被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作出认定,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济宁中院审理认为,山东省政府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而原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故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2016年11月10日,济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的内容;撤销山东省政府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力向澎湃新闻表示,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因不满“出嫁女不参与分房”有关规定而起诉政府的,仅他代理的案件就有11起,“除汤女士同时起诉省政府及市政府外,其余10人仅起诉了济宁市政府,这些案件均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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