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0日12:13:01,原标题:“红通”嫌犯妻子索房产证 法院驳回其诉求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围(2),红通嫌犯妻子索房产证 法院驳回其诉求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围 1997年单位集体分房,1998年实施房改政策,她和丈夫购买了单位位于海淀区冠城南园的一处房改房,手续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后她离职到国外生活。2001年9月14...
【标题】“红通”嫌犯妻子索房产证 法院驳回其诉求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围(2)—王勋
“红通”嫌犯妻子索房产证 法院驳回其诉求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围
涉案房屋购买人及产权人是仲加杰,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是其合法所有。根据该单位相关规定,仲加杰的房产证只能由其本人领取。五矿集团表示,公司保留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仲加杰退回所购住房的权利,保留向仲加杰追索80万美元及利息的权利。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认定仲加杰系在逃人员,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故撤销其在2013年初的判决。海淀法院最终认为,仲加杰购买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遵循单位内部售房及领取房产证的规定,仲加杰向单位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产证发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仲加杰因挪用公款被通缉,张女士作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赔偿损失,亦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故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产权人归案原告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9日,在该案二审期间,仲加杰投案自首。后仲加杰获刑10年。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张女士在原审诉讼中,以宣告失踪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起诉并主张权利后又上诉至该院,现失踪人已经出现,仲加杰与原单位关于涉诉房产证的返还原物纠纷应该以其本人名义主张,张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五矿集团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再适格,故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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