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0日14:08:01,原标题:绵阳女子遇“老赖”欲起诉 被告持两身份证致维权难相关部门伸出(2),绵阳女子遇老赖欲起诉 被告持两身份证致维权难相关部门伸出援手 我起诉他们夫妻俩,就是要依法用其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但刘某结婚登记资料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现在的身份证号码不符。 凭现在的证明材料,在法律...
【标题】绵阳女子遇“老赖”欲起诉 被告持两身份证致维权难相关部门伸出(2)—季节
绵阳女子遇“老赖”欲起诉 被告持两身份证致维权难相关部门伸出援手
凭现在的证明材料,在法律上无法证实姜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致使依法维权受阻。”熊女士说。 记者从熊女士提供的刘某结婚登记信息和现在身份证上看到,两个身份证号码差距在于出生年份,一个是1971年,一个是1972年,其他差别不大。
在一份加盖平武县民政局公章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备注一栏写道:“因女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将该对结婚登记日期改为(1992-07-05),实际结婚登记(1992-02-15)。”刘某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息、现在本人身份证反映其出生年龄三者均不一致。 负责接受采访的平武县陈警官告诉记者:“结婚登记上的刘某和熊女士要起诉的刘某是同一个人,我认识她。
刘某现在的身份证信息应该是正确的,结婚登记的那一个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号码对应的已经不是刘某了。”刘某结婚登记信息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现在的不符,那么该谁来纠正呢? 记者采访了平武县民政局副局长马海波。马海波了解情况后说:“结婚登记信息上的身份证号码错误了的要纠正,一是公安部门来纠正,二是本人提出申请更正。要证明刘某是一个人,只要法院来取证,民政部门就能证明。”
对于平武民政局指出可由公安机关纠正的说法,陈警官告诉记者,经了解刘某登记结婚时,其所在乡还没有派出所,当时是乡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上面载明的刘某年龄为1972年1月5日,而民政部门登记的刘某身份证号码显示其年龄为1972年7月5日,而刘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身份证号码多处有涂改,属于明显的录入错误。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5条,刘某结婚登记上的身份证错误信息,系录入错误所致,应由民政部门进行纠正,平武警方予以协助。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建议,熊女士可以通过代理律师或申请受理案件法院,向平武县民政局调取两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如经民政部门核查,证实确实是当时登记录入错误,并核实两者是同一人的,民政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受案法院则可以此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姜某和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如民政部门拒不出具证明,熊女士可以对民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其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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