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2日09:59:01,原标题:航班延误赔偿,不宜让航企“自定标准”需要更好的维护旅客的合法(2),航班延误赔偿,不宜让航企自定标准需要更好的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对航企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多数航企将给予最多400元的经济补偿,部分廉价航空甚至无经济补偿;因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旅客...
【标题】航班延误赔偿,不宜让航企“自定标准”需要更好的维护旅客的合法(2)—王勋
航班延误赔偿,不宜让航企“自定标准”需要更好的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问题是,如果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实际损失大于400元,难道还要自吞其他过错人的“苦果”吗?当然,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一方,航企也不必要承担“额外责任”,毕竟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主要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出现因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的确可以不承担旅客食宿费用。不过,尽管没有“费用”责任,可不为旅客食宿“埋单”,并不代表航企就能当“甩手掌柜”。事实上,因为客观上的航班延误,必然造成大量旅客滞留航站楼等场所,影响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航企,为旅客提供食宿条件,既是维护机场秩序,也是在收获商业信誉,而这也是42家航企均认同“协助安排、费用不担”的重要原因。
总的来看,让航企“自定标准”问题不少。在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虽然规定了航班延误应当赔偿,但是赔偿什么损失,赔偿多少损失并没有具体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17条中,确定由承运人也就是航企自定“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虽说有利于避免“一刀切”,也有效维护了航企“大盘子”,却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存在冲突。而且,更欠妥当的是,这种赋权少了一种“人本关怀”。在航空客运关系中,旅客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航企自行制定赔偿和补偿标准的“赋权规定”,并不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为长远计,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法定标准,确定“过错赔偿”的条件、标准、程序,维护好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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