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 要脸不被检察官“火眼(2)

2017-01-12 09:58:01 来源:苏北网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江芳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2日09:58:01,原标题:涉嫌盗窃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 要脸不被检察官“火眼(2),涉嫌盗窃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 要脸不被检察官火眼识破 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小林(化名,未满16周岁)和小兵(化名)、小叶(化名)因没有固定收入,为寻找供几人使用挥霍的资金,经商议后三人来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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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盗窃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  要脸不被检察官“火眼 
涉嫌盗窃嫌疑人冒充未成年人逃避法律制裁  要脸不被检察官“火眼”识破
  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小林(化名,未满16周岁)和小兵(化名)、小叶(化名)因没有固定收入,为寻找供几人使用挥霍的资金,经商议后三人来到本市西山区东寺街一口腔医院门口,在寻找到无人看管的一辆电动车后,由小林实施撬盗,小叶、小兵在一旁观察望风,对在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实施盗窃,妄图将车辆盗走销售。
  在三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辖区派出所巡逻民警在该片区进行治安防范治理过程时发现了三人形迹可疑,有实施盗窃的重大嫌疑,随上前制止,在确认三人实施盗窃行为遂进行抓捕,小兵趁乱逃跑,小林和小叶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小叶时,其自称姓名为“叶某甲”,系年龄为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比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后,将该案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将该案依据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移送本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该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叶某甲”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计划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家庭情况、监管条件后对其从轻处理。 承办检察官为进一步了解其犯罪成因及家庭成长背景,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家庭情况,并对其有无犯罪前科情形进行反复核对,经指纹比对,自称为“叶某甲”的犯罪嫌疑人指纹与自报身份冲突。 经审讯,他承认自报的“叶某甲”身份系自己亲弟弟的姓名,自己的真实姓名叫叶某乙,在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曾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过。而其冒用弟弟的身份是因为想利用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减轻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因其行为涉嫌犯罪,加之曾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案发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妄图谎报身份逃避处罚。 在检察官面前装嫩的小叶,被检察官火眼金睛识破身份,现已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小叶单纯想根据虚报身份和年龄来获取法律的从轻减轻处罚,却忽略了自己假冒身份的行为,不仅说明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罪认罪态度不好,也反映了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假冒弟弟身份的行为,会给弟弟带来不利影响,因为一己之私会导致弟弟升学、求职等人生成长和发展都受到阻碍。 西检检察官提示,莫要卖萌装少年,法律自有其威严,若要以身来试法,锒铛入狱在眼前。 一直以来,西山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办理未成人涉罪以及未成人权益受侵犯的刑事案件,还实现了分案办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专门工作机制,集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背景调查、回访帮教、监督考察及犯罪预防等功能于一身,全方位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构筑了一道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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