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2日10:53:01,原标题:透视性侵儿童案:伴随致孕、性病等恶果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缺乏(2),透视性侵儿童案:伴随致孕、性病等恶果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缺乏 年龄在12岁(含)至14岁的占到了约62%。女童保护项目主要发起人孙雪梅认为:在12到14岁,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开始进入青春期,逐渐有了懵懂的情愫,诱奸中...
【标题】透视性侵儿童案:伴随致孕、性病等恶果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缺乏(2)—王勋
透视性侵儿童案:伴随致孕、性病等恶果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缺乏
有案犯给受害幼女几块钱“封口”45份强奸幼女案判决书中,除了采用暴力手段,以哄骗、威胁或给予小恩小惠的方式达到强奸目的的,占到了近三成。个别案件中,被害幼女与被告人为恋爱关系。因缺乏戒备心,被害幼女往往轻易被骗。上述案例中,以给予小恩小惠诱骗的,被告人常以看动画片、玩手机、给零食、零钱等吸引幼女,作案后,又会给被害幼女几块钱作为“封口费”,或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孩子不要告诉家长或他人;陌生人哄骗被害幼女的借口各异,有让帮忙找钥匙、看车的,也有问路、找人的,最终目的都是将女童带离,以便作案。陕西2016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中,47岁的被告人吕某以“玩游戏”为诱,“谁输了就让对方在身上摸一下”,游戏中将邻居家的小孙女蕾蕾(化名)强奸;在云南省2014年的一份判决中,被告人杜某以问路或是看车为借口,先后将两名女童开车带离,后用水果刀威胁,将被害女童在车后排座椅上强奸。
一些案例中的受害幼女,不会第一时间主动将遭遇告知他人,其中多起案件,被告人对同一幼女长期反复性侵。45份判决明确显示的,11起案件的被害女童在性侵发生后主动告诉家长;另有有11起案件,家长在意外情况下被动获知,往往是因出现孩子患病、同伴说漏嘴等异常情况。在家长意外获知的案件中,3起案件超过一年之后才被发现。其中一起案件发生于内蒙古,在一年多的时间里,9岁女孩陈彤(化名)被母亲的同居男友多次强奸。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夏天开始,被告人李某趁同居女友外出上班之际,对其女儿陈彤多次强奸,并用手机将强奸过程录像。直到2014年10月,其女友在使用李某内存卡时,意外发现了女儿被强奸的视频,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农村,12岁女孩韩雪(化名)被同村47岁男子赵某多次强奸,持续一年多才被发现,导致韩雪患上了盆腔炎、阴道炎等妇科疾病。其实在韩雪家人获知实情之前,同村村民早已发现二人行为异常,并多次传纸条提醒。家人曾在门口捡到过小纸条,上面写着“韩雪跟赵某一年多了,难道你们老韩家一个人不知道吗?现在大家伙都知道了。”
最终,经由村民及时报信,梁某在玉米地实施强奸时,韩雪家人将其当场围堵,随后报案。事发后,韩雪说,赵某每隔三五天就会找她,威胁说她不出来就公开此事,发生性关系后还会给她5块钱。孙雪梅认为:“孩子不告诉家长,除了施害人的恐吓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孩子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教育,缺乏常识。”孙雪梅特别提出,防性侵教育缺失至今仍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大多数地区仍然‘谈性色变’,不少家长觉得孩子大了,自己就知道了。”伴生恶果:命案、性病、杀子、精神疾病性侵给受害幼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判例中,被害幼女被致轻微伤、重伤,甚至有先奸后杀、分尸抛尸的情况。在辽宁2012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某村村民王树东以“上山捡野鸡”为借口,将12岁女孩胡月(化名)骗到山上,打晕之后将其强奸。胡月苏醒后,王树东恐罪行败露,用石块猛砸其面部,其后掰断胡月双腿,将尸块分两处藏匿于山间沟壑中。45份判决书中,幼女遭强奸而怀孕的案件有4起,其中2起,被害幼女与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湖北孝感2013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12岁的初二女生李云(化名)通过QQ与张某相识,二人见面后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李云称,“这之后我发现月经不正常,但没呕吐,我就没在意。等发现婴(胎)儿在肚子里动时,又不敢对家人说。”2013年底,李云在表姐家的厕所产下一名男婴,“我当时束手无策,就把婴儿从窗子扔到了院子里。”
婴儿死亡后,李云患上了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在广东省深圳市2013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强奸5岁女童的被告人刘某身患艾滋病,最终因强奸罪获刑6年半。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判决书显示,多个案例中出现遭性侵的幼女患上精神障碍的情况。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总督导隋双戈博士称:“儿童遭到性侵后,急性应激障碍的发生率高达94%,如果这些症状一个月内没有好转,就可能转变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时间越长,负面影响越深远,越难处理。”隋双戈介绍:“焦虑障碍发生得更为普遍,比如变得黏人、焦躁、胆小等。此外,遭遇性侵的儿童可能还会同时出现抑郁、强迫及适应障碍。”民事求偿难,精神康复费用赔偿难实现45份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判决被告人对受害人赔偿的,仅有两份。多位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长久以来,遭遇性侵的儿童民事求偿难成了普遍问题,而精神康复费用至今未见于公开案例。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曾代理过“百色性侵案”的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晖称,被性侵幼女心理康复治疗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看病后要凭票才能报销,但是心理治疗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些得看一辈子,如果看一次病就起诉一次,这很不现实。”吴晖建议,对于受害儿童的心理损伤,可以借鉴对人身伤害分级鉴定的方法,对精神损害进行评估、分级,以此为作为赔偿支付的标准。“这种标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还是空白。”“每一个案例到最后,没有不受到二次伤害的。”曾报道过“百色性侵案”等多起性侵儿童案的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认为,性侵后的“二次伤害”更应引起重视。
张倩称,司法机关办案、媒体报道、家人及亲友邻居的评价,都可能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受害家庭往往会陷入两种极端,一种是完全避而不谈,所有相关话题成为禁区,孩子往往感到被忽视或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第二种,事情本身成了家长责备孩子的靶子,孩子不仅感受不到爱和支持,还会自责自罪,认同家长的负面评价,甚至破罐破摔。”隋双戈表示。孙雪梅介绍,为脱离原有环境,有的孩子还需要转学、迁居,其中所产生的费用相当巨大。“长远看,一起性侵案件的发生,对于家庭造成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处轨迹都可能会从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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