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21日11:04:01,原标题:媒体谈“再婚禁办酒席”:权力之手别伸得过长 人情的交往就是金(2),媒体谈再婚禁办酒席:权力之手别伸得过长 人情的交往就是金钱交往 更有甚者,山东邹城市石墙镇张楼村今年1月的一个喜宴上,新郎自家亲朋只吃一顿饭,且这顿饭每桌只有一个菜。不知道这个只有一个菜的喜宴,究竟是对...
【标题】媒体谈“再婚禁办酒席”:权力之手别伸得过长 人情的交往就是金(2)—王勋
媒体谈“再婚禁办酒席”:权力之手别伸得过长 人情的交往就是金钱交往
但是,既然是提倡,就绝不能强制,或以所谓村规民约的形式变现强制。更重要的是,强制规定民众办酒席的次数、档次、规格、费用额度等等,严格说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公民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其实是最基本的常识,无需赘言。当然,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制定一个类似于组织纪律的酒席操办规定,来规范他们的婚丧嫁娶宴请事宜,是有必要的。因为公职人员都不同程度地手握公共权力,或者控制着一定的公共资源,这样的权力和资源,是可以假借“人情往来”,通过酒席宴请变现的,实质上也是一种权钱交易。但是,一般民众则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他们操办酒席,遵从的是一套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一种心照不宣的“规矩”。这样的“规矩”是不成文的民间自治规范,其中只有人情的传递,没有基于权势压迫之下的强制交易。那么,他们是否操办酒席,以及酒席的规模、档次、数量选择等等,就完全属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公权力不但不应该加以干涉,反倒应该给予保护。说白了,政府部门管好自己的干部,禁止他们大操大办并借以敛财变相受贿,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一般民众操办酒席,公权力就不要管那么宽了。总之,在办酒席这个问题上,必须厘清组织纪律与公民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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