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23日14:48:01,原标题: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孩子告诉家长家长报警处理老师被判刑(2),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孩子告诉家长家长报警处理老师被判刑 当小星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钱某一把抱住小星开始亲吻,小星手足无措,她用力地想要推开钱某,但此时面目狰狞的钱某恶狠狠地告诉小星不要动,小星十分害怕...
【标题】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孩子告诉家长家长报警处理老师被判刑(2)—王勋
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孩子告诉家长家长报警处理老师被判刑
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保障,同时也为全国以后相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被勾引”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近年来,在校老师、家庭教师猥亵、性侵未成年女学生的情况不时见报,这不仅使得全社会对“教师”这一行业的圣洁形象大打折扣,更使女童保护、女生性安全的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虽然法律规定了强奸罪、猥亵罪,但大家纷纷质疑,是否对这类犯罪处罚过轻,才导致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更可笑的是,很多罪犯到案时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以“她勾引我”为借口妄想逃避法律的惩罚,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由以上介绍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在强奸、猥亵妇女等行为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论是“勾引”还是“自愿”,都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定理由。法邦网在此也呼吁各位家长,面对不法侵害,千万不要沉默,你的沉默可能会毁掉孩子的一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罪犯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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