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2)

2017-02-17 13:34:02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张雨辰 责任编辑:李大伟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2月17日13:34:02,原标题: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2),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真性 文博专家认为,山寨兵马俑有违历史文化的原真性、严肃性,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尊严。频现山寨兵马俑体现原创精神缺失。2月8日,一组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

【标题】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2)—张雨辰

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
秦陵将起诉安徽和欧洲"山寨兵马俑" 认为山寨兵马俑缺乏遗产原真性
  文博专家认为,“山寨兵马俑”有违历史文化的原真性、严肃性,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尊严。频现“山寨兵马俑”体现原创精神缺失。2月8日,一组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山寨“兵马俑群”的图片在网络上疯传。图片中有上千个兵马俑,整齐排列,场面震撼。该“兵马佣群”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境内的4A级旅游景区———“五千年文博园”内,据该园导游介绍,为了让游人感受秦朝的文化风情,这个“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1比1复制而成。
  无独有偶,1月15日,《澎湃新闻·古代艺术》独家报道比利时惊现山寨“兵马俑”大展,该展自2016年12月23日在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开始展出,据爆料人称,展览展示的所谓“兵马俑”和秦代文物粗制滥造,但法、荷、德、英四语的说明牌全程未出现一个“replica”(复制品)的字眼。但展览组织和策划却相当完善,现场多媒体影片、场景复原、卫星动画一应俱全,阐释线索均符合欧洲人的理解习惯。“对于不明真相的欧洲观众而言,这俨然貌似一个来自官方授权的正规中国兵马俑文物展。”该名爆料人说。早在去年10月份,因充斥着“双眼皮、红嘴唇”的兵马俑等,临潼世界八大奇迹馆、临潼秦陵地宫和临潼鸿门宴博物馆这3家3A级景区被摘牌。
  而陕西西安临潼有不少兵马俑山寨景点,粗制滥造、欺骗游客,1月12日,西安“溯源·秦皇陵”景点山寨兵马俑一夜之间被销毁。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副教授郑奕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山寨”与真品不敢一模一样,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因为真品是孤本,具备排他性。而这些频发的山寨现象,折射的不仅是建造者和使用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理念和意识问题,更反映了我们原创精神的缺失,这当中有能力问题,但更多是态度问题。秦陵博物院:将起诉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山寨展览。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昨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秦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兵马俑”展览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展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这不仅是自身的维权行为,也是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司法的实际行动。”闫玉新说。秦陵博物院院方认为安徽文博园侵犯了兵马俑的整体性、完整性,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闫玉新进一步解释了“山寨兵马俑”构成侵权的理由:首先、该行为是对世界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大陆于1985年批准了该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破坏了兵马俑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其次、安徽文博园的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国家)对“兵马俑遗址”的修改权、复制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文物保护法》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博园擅自复制上千兵马俑,其复制的兵马俑形象粗制滥造,丑态百出是对文物形象和无形价值的损害。第四,该文博园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商标权。此前,该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近期国内外多地出现山寨性质的兵马俑展览,均未获得秦陵博物院授权,构成对其的侵权行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这份声明中,分别对比利时“山寨兵马俑展”和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进行了点名。
  秦陵博物院在其官网发表的声明中称:“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对于“侵权说”,安徽“文博园”则一直予以否认,并表示其兵马俑造型设计来自“史料记载”,有创新和修改,“不是复制,也谈不上模仿”,“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专家:山寨文物对文物保护不利。郑奕副教授表示:“这些山寨产品,无非是对文物、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化的重新排列组合。所谓的修改甚至是创新,其实有违历史文化的原真性、严肃性。尤其对于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而言,它的存在包含了物与环境,两者互为依托,缺一不可,共同作为历史文化的独一无二的见证。山寨产品可以重制其物,但是永远无法复原其原生环境。
  频发的山寨现象对文物保护不利,同时也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尊严。”《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闫玉新认为,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而文博园擅自复制上千兵马俑,比利时“山寨兵马俑”展览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无形价值的损害。
  对于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郑奕认为,从意识上入手——加强重视文博知识产权;健全文博版权管理机制等。“出现这样的问题反映出模仿者和复制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同时被模仿者也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如山西应县木塔被一个醋液公司抢先注册了商标,还有包括我们海昏侯,被一个酒业公司注册了商标,这就折射出我们的管理问题,我们的文博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是不是有这个意识主动先去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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