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摆摊大妈"也被认定真枪 最终认定证据不足没有进行起诉(2)

2017-02-22 10:51:0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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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摆摊大妈"也被认定真枪 最终认定证据不足没有进行起诉
北京版"摆摊大妈"也被认定真枪 最终认定证据不足没有进行起诉
  一对卖玩具的农村夫妇,因此被判刑十年以上,肯定不合适。”周宇说,因为认定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证据不足,因此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能机械司法,不能客观归罪,不能搞‘一刀切’。”法学教授彭新林认为,这样运用不起诉决定,便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被抓时还觉得没事”。过去4年多了。案件当事人赵小胜告诉京华时报记者,他们早不摆摊卖玩具枪了。“出来就停了,现在找了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踏踏实实的,赚点死钱,能维持家。”毕竟4年前的那次经历,对他打击不小。2012年5月16日这天,赵小胜和妻子跟往常一样,7点多出门,开小货车拉着儿童玩具,去集贸市场摆摊。
  市场就在他们家门口,为了维持生计,也方便接孩子,夫妻俩十多年前就开始在此摆摊。10点多,民警发现他们的摊位上有仿真枪,询问后将赵小胜带回派出所。“咣叽一下把我扔里面,真的想象不到。”赵小胜回忆,警察抓他时,自己仍没当回事儿,“我们也就卖些哄孩子的小玩意儿。”一个礼拜后,赵小胜见自己还不能出去,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再后来,听说可能会被判10年,“我都傻了。”他说,那些枪是从廊坊市文安批发市场进购的。起初,只是卖电动玩具枪,后来有人问有没有安子弹的玩具枪,他就答应给找找看。“说白了,就是人家想要,我们去帮忙找找,从中赚个跑腿费,给孩子零花用。”
  妻子朱小清解释说,因为孩子小,老得哄,他们才选择卖玩具,“省得再去单给孩子买。”在文安批发市场进货时,赵小胜转到一家批发玩具枪的店,就进了一批货,具体有多少,被抓时他已记不清,只记得共花了1000块,每支几块到几十块钱不等。“有手掌那么大的,也有那种半米长的。”赵小胜一边比划着一边说,他们每把加十多块卖。从开始到案发的半个多月里,只卖出去四五支短的。“我们卖的那些玩具枪再像,感觉它也是假的,真没想到触犯法律。”朱小清告诉京华时报记者,那些枪看着做工粗糙,都是塑料质地,“若真是特别精致,就不会卖了。”对这些枪的发射原理,他们也说不清楚,仅仅知道打的是“小黄球”的塑料弹。
  民警将赵小胜摊上的玩具枪带走鉴定,发现43支枪状物中,有18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妻子接到释放通知竟不敢相信。过去4年多了。当初的不起诉决定书已“不好找了”,赵小胜夫妇还是能一下子辨认出检察官周宇的声音。“当时是你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去接他回家了。”朱小清对前来回访的周宇检察官这样说。她回忆,2012年12月21日那天,自己生病卧床发烧近40度,手机放在床头。她无力接听,漏了一些电话。“我吃了点药,可能药劲儿上来,管事了,瞅见检察官的来电,蹭地一下就坐起来了。”听到检察官在电话里说案子没事了,可以去接小赵回家了,朱小清怀疑自己听错了,追问:“您再说一遍”。
  她特别不相信,当时眼泪就下来了。走出门,她跟街坊们说,“我今天去接他了。”街坊们安慰她:“你可算是熬出来了”。尽管还在发烧,朱小清硬坚持开车去接丈夫。“当时带着孩子,大冬天,车里的暖风开到了最大,孩子已脱的只穿秋衣,我羽绒服还没脱下。但那时候的心情,现在想来还有些激动。”“当时有些傻了,我都不知道自己怎么出来的。”赵小胜回忆,在里面呆久了仍缓不过神来,明白这就算出来了……但真的没想到。“接出来,你脸上连表情都没有,也不知道抱抱我。”旁边的朱小清说,这结果太出乎他们意料了。回家后,家里人专门摆了一桌庆祝宴。“当时,很多街坊邻居也认为我们挺冤的。”
  朱小清说,他们夫妻两个人算是接受教训了,下次想干什么之前,会通过手机上网查一下。赵小胜告诉记者,如果当初真给判10年,那他只能在里面熬了。他更没想到的是,自己这点小事儿,给司法机关出了道难题。后来,他们专门关注过一些其他类似涉枪案,“判得还比较重。”现在,他们已经不想过去的事儿了。需要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周宇检察官分析说。周宇检察官以赵小胜案为例介绍,通过观看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发现除了摊位上摆放的,摊位后边一辆小货车上的纸箱里,也放有枪状物。
  纸箱上印着玩具字样,每个枪状物都有包装,长方形白色塑料泡沫盒,与一般的玩具包装没有区别。另外,起获的枪状物中,大多数都是塑料质地,低于认定枪支标准中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的18支中,有16支刚刚达到或超过这一数字。“再从赵小胜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看,难以认定他们明知这些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周宇说,以往的涉枪案中,嫌疑人多是采用隐蔽的交易方式,每把价格在数千元,交易双方聊天时甚至使用“黑话”,如把枪称为“狗”,把子弹称为“狗粮”。最高检认可销售仿真枪可警告或治拘不必重刑。
  2012年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赵小胜、朱小清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同年8月13日,该院又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李叶非法买卖枪支案。与赵小胜夫妇经历类似,李叶在廊坊一集贸市场以120元的价格,从一卖玩具的老头手中购进一箱玩具,回家后发现箱里有两支玩具枪。摆摊时,他将这两支玩具枪拿出,准备以每支16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民警发现。经过枪支鉴定,这两支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判断李叶所售卖的玩具枪属于枪支。“这两个案例案情基本相似,都是把枪状物当作玩具予以买卖,而后被查获。买卖玩具枪入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周宇在文章中写到,这既涉及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等客观方面的争议,也涉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等问题。周宇检察官告诉记者,连续办理的这两起买卖玩具枪案件中,嫌疑人均为在农贸市场销售玩具的小商贩,涉案的枪状物均以弹簧为动力。
  依照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嫌疑人买卖的均为枪支,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非军用枪支,须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能否认定上述枪状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大兴区检察院曾专门向北京市检察院请示。北京市检察院随后就“涉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向最高检请示。最高检在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时明确,对“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的枪状物是否属于枪支的问题,应采信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关键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买卖玩具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达到了刑法规范中认定犯罪的主观罪过程度?”周宇说,以赵小胜夫妇案为例,实践中曾出现过分歧意见,经过评析和检委会讨论,最终认为,无证据证明赵小胜夫妇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故意,认定二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另外,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他们判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赵小胜夫妇买卖玩具枪或者仿真枪的行为,当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销售仿真枪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足以对这些小商贩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没必要对其课以重刑。”周宇介绍,该院认为,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检委会研究依法对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做法,在最高检答复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请示意见中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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