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同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5万多元(2)

2017-02-26 09:14:02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雨辰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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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同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5万多元(2)—张雨辰

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同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5万多元
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同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5万多元
  记者近日获悉,房山法院经两次审理,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于某及商贸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油罐车司机“引火上身”。47岁的刘某是河北保定人,事发时,他和张某都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亿航公司)从事相关运输工作。2013年12月19日中午1点,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公司。途经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经同公司的另一司机联系,二人合谋从油罐车“偷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以当时每桶300元的“市价”,双方约好每人分150元。
  张某在偷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阀门未及时关闭,在堵阀门过程中,一些油喷射到二人身上,接油的桶也被踢翻。刘某回忆,很多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担心路政罚款,就急忙驾车离开。在车上,二人就如何向老板解释油少了犯愁,刘某开着车,张某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他问我抽不,我说不抽,他就用打火机开始点烟,然后我就看见砰的一下,他身上就着火了,全身开始冒火,我赶紧停车,他就开车门跳了下去。”刘某回忆,当时自己发蒙,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找到张师傅,随后匆忙驾车离开。刘某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到达公司后,刘某将着火情况告知张某的哥哥,经过寻找,张某被发现在路边绿化带中,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烧死。刘某于2014年1月14日经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却违反该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死者家属索赔141万余元。
  张某的妻子认为招工方在管理和培训员工上有未尽之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对张师傅施救,导致张某死亡的发生。处理完后事,张某的妻儿及年过七旬的母亲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141万余元。此案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提出,刘某作为公司雇员,从事相关危险品运输,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逼生命时,刘某置张某于不顾,因此失去救援机会的张某最终失去生命。公司作为雇主,作为运输相关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知晓运输危险品的相关知识、危险性和需要培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在招用张某和刘某时,没有对业务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就匆忙上岗,导致发生危险时,张某和刘某没有利用培训知识救援自己和他人,致使张某死亡。原告提出,张某和刘某受雇于一名于姓男子,于某系将车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在入职时,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判决,法院: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和同事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结果,刘某赔偿5.2万余元;于某赔偿10万余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与张某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其并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还积极参与,且对张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在张某身体起火后,刘某也没有积极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对于雇主于某和金亿航公司,法院认为,其并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且由于某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其行为产生货物运输隐患,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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