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案赃款170万 被依法判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

2017-02-26 10:55:02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欣宜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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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子涉案赃款170万 被依法判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李欣宜

男子涉案赃款170万 被依法判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男子涉案赃款170万 被依法判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作为集体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设立于1992年,一开始属于宿城东大小学的小办企业,在2003年经历改制。宿城区幸福街道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的改制文件显示,制绳厂由沈友金零资产买断,成为其私营企业。而他接手该厂的前提是,要承担此前的债务,并承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后的工资。资料显示,改制前,该厂剥离部分资产后的实际净资产为负69万元。代理律师介绍,在集体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沈友金这类双重身份属于“居企合一”的典型。这意味着,企业主担负着私营企业经济发展和居委会开展工作的双重任务,负责人兼具经营管理与行政管理双重身份。
  身兼居委会支部书记和制绳厂负责人的沈友金,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实行“居企混同”,即将二者在经济上一体运行:企业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使用,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与居委会租用办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二者之间的财务和账目也难分清。使用居委会拆迁款被控两宗罪。2010年,沈友金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其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绳厂以后。法院最终认定沈友金两项罪名,一是职务侵占,2003年下半年,沈友金时任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居委会一直租用房管处房屋办公,在东大街拆迁过程中,居委会获得拆迁补偿款204621.31元。经沈友金安排,当年12月9日,宿城区拆迁办将该款转到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大工程处账户。
  三天后,款项从该账户转到沈友金个人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账户。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沈友金担任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因东大居委会一直租房办公,沈友金便寻求途径自行建造办公楼。当年,因该市统一规划,东大居委会筹建办公房的事宜中断,于8月份获得拆迁补偿费用2442699元。经沈友金安排,该款先是被转入幸福街道办会计核算中心,后又转至宿迁市制绳厂临时账户,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终审获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012年,沈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沈友金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沈友金在基层组织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过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在受国家委派从事基层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于2012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纪委称应收缴939万元财产。宣判后,沈友金开始服刑。2013年,宿城区纪委发文开除沈友金党籍。在案发前,纪委就对沈友金的财产进行了收缴。2010年,纪委收缴沈友金的财产并开具发票。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发票显示,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万余元。
  宣判后,沈友金及其家人对纪委收缴财产的数额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法院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对此,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收缴沈友金939万余元,所以应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但郭女士仍提出申请复查。她表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焦点,当地纪委:正进一步调查此事。
  沈友金被判决后提出要求返还被“多扣”的财产,2013年5月后,纪委与沈友金以及其子就收缴款项的问题进行了四次见面沟通,对收缴沈友金财产的表述,当地纪委称之为“违纪款”。沈友金表示对此不予接受。2月2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据了解,2013年11月,宿城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依据审计报告,应收缴沈友金的资金为,未计入制绳厂等三家单位财务账的资金4650082.8元,宿迁公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应属东大居委会收入4787277.71元,减去沈友金提供的账外支出43079.9元,最终为9394280.61元。应退还暂扣资金为,暂扣10076245元,减去应收缴资金9394280.61元,应为681964.39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其表示,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专家说法,超出判决扣押款项应该返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判决书已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而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万余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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