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2)

2017-03-06 15:46:0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张雨辰 责任编辑:李大伟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6日15:46:03,原标题: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2),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 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2009年,季羡林先生辞世。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

【标题】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2)—张雨辰

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
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文物案今二审 法院坚持原判驳回其请求
  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2009年,季羡林先生辞世。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开庭时,北京大学曾表示,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
  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
  同时,法院认为,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上午,这起遗产继承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季承老先生表示,其父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也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仅将他视为“书嘱受托人”。另外,季老认为,季羡林和北大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属于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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