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2)

2017-03-07 09:03: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江芳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7日09:03:03,原标题: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2),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 季承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庭审时他表示,季羡林的字画藏品仅是暂存在北大,并非是公益捐赠给北大。 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

【标题】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2)—季节

 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 
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 其子认为字画非公益捐赠上诉要回
  季承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庭审时他表示,季羡林的字画藏品仅是暂存在北大,并非是公益捐赠给北大。 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声明,称已经捐赠给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
  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文物只是保存并非捐赠。12月6日,季羡林写下委托书,“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2009年,季羡林辞世。 季羡林的儿子季承认为,父亲的捐赠并不合法。
  2012年6月,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物返还2009年1月13日被告清点保管季羡林文物、字画577件”。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
  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去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但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季承表示,其父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也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
  另外,季承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季羡林和北大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定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注:本站所有标明出处稿件均来至互联网,转载内容只为传播信息无任何商业目的,若涉版权及侵权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toushu@jsnol.com;凡出处注明为“苏北网”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站,禁止一切转载(协议授权除外),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

[用手机阅读此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热点资讯
苏北网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苏北网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苏北网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欢迎联系我们,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mail:toushu@jsnol.com 您的意见可以让我们做的更好
淮安中讯传媒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须知 | 联系方式 | 免职声明 | Copyright jsn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04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