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0日13:53:03,原标题:警察勒索吸毒人员 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刑1年7个月(2),警察勒索吸毒人员 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刑1年7个月 2015年2月27日傍晚,被告人宋某、高某伙同他人在朝阳区健翔大厦某房间内,以将吸毒人员崔某移送司法机关相威胁,向其强行索要人民币3万元。现涉案钱款人民币1.4...
【标题】警察勒索吸毒人员 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刑1年7个月(2)—张雨辰
警察勒索吸毒人员 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刑1年7个月
同年3月1日,高某被采取禁闭措施,被告人高某于同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线人与民警“合作”勒索。宋某供述,自2014年6月起,他开始做高某的线人,负责向高某提供贩毒吸毒人员的线索。后来他向高某建议,抓获吸贩毒人员后,可以向他们勒索钱财。高某同意了他的建议。2015年2月25日,宋某在马连洼约到一名吸毒人员田某后,通知了高某,让高某前来抓人。田某被抓后,高某和宋某向田某索要5000元,田某自称没钱,高某便决定将田某拘留。
2月27日傍晚,宋某又给高某提供情报,称有吸毒人员在健德门附近,高某随即带了一名保安将两名吸毒人员抓获。高某对两人进行了搜身和验尿,两人都为冰毒阳性。高某让两名吸毒人员约他们的上线,但两人未约到。后来一名吸毒人员崔某表示愿意交罚款。最后两名吸毒人员交纳了3万元罚款,随后高某将两人放走。28日凌晨,宋某和一名保安在健德门附近将一名吸毒人员杨某扣住,高某赶到后,在杨某身上搜出了吸毒工具,但没有搜到毒品。后来高某有其他勤务先行离开,宋某和保安在某宾馆房间内看管杨某。第二天中午,警方赶到房间,将宋某抓获。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线人宋某配合,通过线索抓捕吸贩毒人员。
宋某提出勒索吸贩毒人员的建议后,由于家中经济困难,他对此默许。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动,他并未向单位报备。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杨某表示,当时自己在健德门附近被三名男子扣住,当时宋某自称是警察。他告诉宋某自己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要交纳2万元。后来他就被锁在宾馆房间厕所内,宋某一直向他要钱。后来杨某设法联系朋友报警。随后他被警方解救。认定勒索获刑1年7个月。庭审期间,被告人高某认为第一起案件应构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如实供述,应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离开,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实施。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诈事实中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以及第三起敲诈事实其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纵观全案的证据及其敲诈行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过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设伏抓获涉毒人员,将人员控制后,在车上由宋某单独向涉毒人员索要钱款,满足其要求的释放,未满足其要求的即按违法处理。故其之所以没有继续实施勒索行为的原因并非其自愿中止勒索行为,而是因涉毒人员不能满足其要求,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在第三起事实中,高某身为警察,在抓获涉毒人员后未依规章正常办案,而是在押送过程中将涉毒人员和宋某单独留在车上,给同案创造单独与被害人谈话的机会,与此前的两次勒索行为如出一辙,故其对于宋某将会对涉毒人员进行勒索属于明知或应当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
故法院对高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此外,高某因涉嫌违反程序办案被纪检采取禁闭措施及谈话,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海淀法院认定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此外,法院责令两名被告退赔人民币1万6千元。
注:本站所有标明出处稿件均来至互联网,转载内容只为传播信息无任何商业目的,若涉版权及侵权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toushu@jsnol.com;凡出处注明为“苏北网”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站,禁止一切转载(协议授权除外),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