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院后腰疼恶化成9级伤残 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4万元(2)

2017-03-13 14:10:03 来源:深读 作者:张雨辰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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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子住院后腰疼恶化成9级伤残 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4万元(2)—张雨辰

女子住院后腰疼恶化成9级伤残 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4万元
女子住院后腰疼恶化成9级伤残 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4万元
  深读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袁女士14万元,袁女士则需要支付拖欠的医疗费9万余元,并腾空病床。患者:因臀部、腰部疼痛入院,术后出现严重感染。深读记者了解到,袁女士诉称,2014年3月14日,她因臀部和腰部疼痛入住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院方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只需一个小手术后就能治愈。同年3月25日,袁女士在该院做了椎间盘摘除、椎板减压手术。但在手术中,院方才发现她的椎体脓肿,伴有脓液流出,术后医生将脓液送检,但一直没有检查结果。袁女士说,此后的近一个月时间,她只能在病床上趴着,院方只给她进行了椎管清洗,并没有其他有效治疗方案。
  后来她感觉后背疼痛,告诉医生后,医生发现她后背感染。2014年4月28日,袁女士再做手术,在她的原手术处开口检查后发现,刀口下肌肉严重感染,全是脓液,脊柱也被感染,再次化验结果为细菌感染,脓液培养白色念珠菌。袁女士说,此后被告虽然天天为她用双氧水利多卡因清洗,但不见好转。她的亲属将原告的液体标本送协和医院检查,结果为抗酸染色、结核性分枝杆菌。同年5月12日,医院请来北大医院的专家为袁女士进行手术。袁女士说,术后她仍然不能动弹,只能在床上躺着,还伴有疼痛和高烧,两腿肌肉不断萎缩。由于她的病症长期得不到治愈和疼痛折磨,出现多种并发症,如头痛、抑郁等,至今只能住院治疗。
  综上,袁女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被告医院:挽救了原告生命,避免其残疾、瘫痪。玉泉医院辩称,袁女士术后疑似椎间隙感染,不排除结核,医院咨询了协和医院、北大医院相关专家会诊后,决定进行感染伤口大清创,椎体坏死组织摘除手术等,并向原告通报并获得了同意。手术后,原告的病情大致正常,患者佩戴腰围可自行下地活动,未再出现发热,多次复查血常规等均正常。院方表示,原告所患疾病属于复杂、疑难的少见疾病,腰椎间盘突出同时有腰椎结核,被告多次请专家会诊,并为原告实施专家会诊提出的治疗方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利益,不仅挽救了原告的生命,还为原告避免了残疾瘫痪等严重后果。
  腰椎结核属于原告自身疾病,此自身疾病也是在被告处才得以确诊治疗,被告对于原告身患疾病也深感遗憾,治疗以外被告也为原告提供了生活方面的帮助,但原告的全部诉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医院反诉:腾床、返还床位费,支付13万欠付医疗费。深读记者获悉,案件审理期间,玉泉医院提出了反诉。院方称,袁女士于2014年3月18日住院,因患者所患疾病疑难复杂,院方经多方努力,对症治疗,袁女士病情明显好转,于2016年1月22日出院。袁女士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20万余元,实际缴纳医疗费7万余元,至今欠医院13万余元。另外,袁女士出院后,依然占据床位至今,截止2016年12月21日,发生床位费共计8658元。
  因其生活困难,院方每周借给其500元供生活所需,袁女士应一并归还。院方认为,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作为患者应当承缴纳医疗费用、腾退病房等合同义务,袁女士的违约行为给院方造成的床位费损失,袁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因此提起反诉,要求袁女士腾退床位,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支付床位费8658元,返还借款2.5万元。鉴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伤残程度九级。法院查明,玉泉医院于2016年1月22日为袁女士办理了出院手续后,袁女士仍在玉泉医院居住,没有实际出院。袁女士每周两次到316医院治疗,已经不再接受玉泉医院的治疗。
  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22日,袁女士在玉泉医院共花费医疗费20万余元,交纳押金7.5万元,于2015年3月18日进行结算,花费近7.5万元,目前尚欠玉泉医院住院费13万余元,医院主张返还的借款2.5万元,是指该院神经外科主任崔某每星期给袁女士的生活费500元和袁女士去其他医院检查时,几千元不等的检查费。2016年7月3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对袁女士病情的鉴定意见为:玉泉医院在对袁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首次病程记录的鉴别诊断中未对腰椎结核进行鉴别诊断;第一次手术后,院方控制感染不利至患者出现坏死骨导致第二次手术,这些医疗过程行为中有部分与袁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袁女士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
  院方负次要责任,范围为20%--40%。袁女士和玉泉医院对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承担35%责任,赔偿患者14万元。法院认为,袁女士因腰痛两年多到玉泉医院就诊,院方作为医疗机构对其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因此玉泉医院负有对患者进行正当治疗并避免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损害的义务。因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常规、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等提供专家分析意见。本案经鉴定,明确指出被告玉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范围在20%至40%之间,法院最终确定玉泉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对于玉泉医院主张袁女士腾退病床问题,法院认为,目前袁女士每周去316医院治疗,如果继续居住在玉泉医院对其身体康复和对症治疗亦没有帮助,玉泉医院为袁女士办理出院手续,亦是为了避免继续发生过度治疗,加重袁女士的经济负担,因此袁女士应腾退病床。对于玉泉医院主张返还的借款2.5万元,袁女士认可该院神经外科主任崔某每个星期给其生活费500元和几千元不等的检查费,因为此款项为崔某支付,借款亦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诉求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赔偿袁女士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14万余元;袁女士支付玉泉医院医疗费、床位费9万余元,并腾退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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