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同学是领导 的姐诈骗乘客获刑骗取人民币近万元(2)

2017-03-16 09:59: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江芳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6日09:59:03,原标题:虚构同学是领导 的姐诈骗乘客获刑骗取人民币近万元(2),虚构同学是领导 的姐诈骗乘客获刑骗取人民币近万元 李梅在安庆从事出租车业务。2010年上半年,在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经营农资业务的刘军到安庆乘坐李梅驾驶的出租车时与其认识。 在聊天中,李梅对刘军谎称其同学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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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同学是领导 的姐诈骗乘客获刑骗取人民币近万元 
虚构同学是领导 的姐诈骗乘客获刑骗取人民币近万元
  李梅在安庆从事出租车业务。2010年上半年,在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经营农资业务的刘军到安庆乘坐李梅驾驶的出租车时与其认识。
  在聊天中,李梅对刘军谎称其同学“徐某”在安庆石油化工公司销售科任主任,能帮忙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化肥,刘军信以为真。
  同年6月份,李梅打电话给刘军谎称化肥已经联系好,让刘军先付30000元定金。刘军因资金困难,便联系其朋友张某合资购买。
  之后,李梅分别于2010年6月14日、2011年5月17日、2014年8月17日以支付化肥定金、运输费为名骗取刘军、张某人民币86100元。
  事后刘军、张某多次催促李梅发货或退还钱款,李梅编造种种理由予以搪塞,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李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梅自愿认罪,其亲戚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相对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衡量李梅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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