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9日10:31:03,原标题:挪用公款987万元买理财 获利7万元女子获刑三年不宜适用缓刑(2),挪用公款987万元买理财 获利7万元女子获刑三年不宜适用缓刑 负责收取农户自筹部分的专项资金共计886万余元。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27日崔某挪用400万元、187万元用于购买农业银行某理财产品,共获利31378.20元...
【标题】挪用公款987万元买理财 获利7万元女子获刑三年不宜适用缓刑(2)—季节
挪用公款987万元买理财 获利7万元女子获刑三年不宜适用缓刑
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5日,崔某又挪用400万元购买天弘基金管理的某理财产品,获利41090.34元。案发前,崔某将挪用的专项资金及获得的收益全部上交至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后崔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被告的辩护人认为,崔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前已经将公款本息全部上交,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且单位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建议对崔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公款及收益均已退缴,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虽被告所在的单位在财务管理上有违规行为。
但与被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崔某的犯罪情节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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