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2)

2017-03-19 14:27:03 来源:央广网 作者:李欣宜 责任编辑:李大伟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9日14:27:03,原标题: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2),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 记者调查走访了解到,由于该款水宣传硒含量高,对人体有益,牡丹江市党政机关和很多事业单位都选择了这款水。一家事业单位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

【标题】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2)—李欣宜

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
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 涉嫌虚假宣布欺诈消费者
  记者调查走访了解到,由于该款水宣传硒含量高,对人体有益,牡丹江市党政机关和很多事业单位都选择了这款水。一家事业单位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里领导推荐的,说水含硒量非常高,高出国家标准,市政府办公室都喝。”某小区的多位居民也表示,正是因为相信了企业的广告,才买了不少给自己家的孩子喝。居民宋女士说:“我这是新小区,怕水管路不好,家里有孩子,他们介绍的,就选了这款水,说含硒,不是好嘛。有偏硅酸钾,微量元素挺多的。喝了二三个月了。”然而就是这样一款似乎销路还不错、以富含硒元素为招牌的饮用水,却疑似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据了解,2016年12月6日前后,国土资源部哈尔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检测中心)发布声明称:生产佰硒山泉包装饮用水的合尔斯制药有限公司,在做佰硒山泉水产品宣传时,未经其同意就擅自把他们出据的检测报告(分析批号:2016C87)登在宣传栏上,并将检测项目中硒含量0.00055mg/L涂改为0.055mg/L。该监督检测中心认为,企业的行为对其公信度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其立即停止,并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该监督检测中心勘查院院长佟喜文透露,当时看到企业的宣传广告时,他们很震惊,此前也曾试图联系企业说明一下此事,但并没有任何结果。
  佟喜文说:“我们也是在网络上看到的,把硒含量数值改成0.055毫克升,我们发现时已经登了好长时间。这种报告是不允许涂改的,高了低了都不可以。检测报告的批号我们都有,是2016年6月份检测的,做的全分析,按照国家矿泉水标准检测,做的全分析。宣传看起来其它数据都是可以的,但硒没有宣传的那么高,我们检测的是0.00055毫克升。”佟院长介绍说,在全国来讲富含硒的矿泉水很稀少,矿泉水国家标准硒含量是0.01到0.05毫克每升,真实的数据被这么一改,不仅仅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更重要的是,还涉嫌欺骗消费者。
  “这是什么行为,他自己应该清楚,你在媒体上登出去了,一个比较权威的检测机构势必影响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依据篡改后的数据选择这个水。从水质含量上讲,不允许超过0.05毫克升,有上限有下限,低于这个不够标,高于不能饮。”饮用水企业将硒元素含量夸大百倍检测报告疑被改被涂改后的水质检测报告。记者在百度上输入佰硒山泉四个字,就会看到第一个就是该企业在牡丹江公众平台吃喝玩乐上发布的广告,上面显示的检测报告图片上却是硒含量0.055毫克每升,小数点比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数据,往前移了两位。而此前记者所拍摄、搜集的佰硒山泉的宣传单以及实物照片,其包装所标注的硒含量,甚至最高达到0.15毫克每升。
  虽然监督检测中心的声明已经发布了有三个月之久,然而网络上的佰硒山泉宣传网页仍然可以看到被涂改过的检测报告图片。该监督检测中心表示,该企业并未公开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牡丹江市,记者采访了多个宣传单上所注明的经销点。在江南华府的一个经销点,记者看到这里存放着大量的佰硒山泉的桶装水,工作人员正在往小车上装水准备送往小区居民家中,经销商依旧宣传着佰硒山泉“硒含量高,长期饮用防癌,提高免疫力”等功效。经销商说:“这款水非常好,各机关都喝这款水,这单子上说的比我说的好,口感非常好,山泉它是,含的矿物质都告诉你了,含硒,电视报道了,牡丹江电视报道啥报纸上都有。”
  对于佰硒山泉中含硒量的质疑,这位经销商是这么解释的:“你拿的那单子上写的都有,对人体都有意义,富硒水,水源很不错的。你看上面的检测数据,都是国家标准检测出来的。”对于企业此种行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志刚分析认为,该企业在生产、销售(佰硒山泉中)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承担违约和侵权的责任,比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从法律责任的后果来分析,企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同时,可能会面临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邱律师表示,企业是否涉嫌违法,需要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记者随后来到了牡丹江市工商局,该局广告科刘科长看过相关材料后表示:企业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会将相关材料转交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刘科长说:“调查处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处理。改动是不允许的,不真实的就是虚假的,这样的话就是虚假宣传了,但要经过调查。”本周一,牡丹江市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正在联合招商局等部门进行立案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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