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存款25万 15年后仅剩下2000余元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应得(2)

2017-04-15 16:35:04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雨辰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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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子存款25万 15年后仅剩下2000余元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应得(2)—张雨辰

男子存款25万 15年后仅剩下2000余元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应得
男子存款25万 15年后仅剩下2000余元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应得利息
  2012年,冯先生到某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的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仅有利息2000余元,冯先生与银行就此事进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对此,涉事银行回应称,冯先生的活期储蓄账户是凭密账户,该账户进行过新旧账户的变更,银行已为冯先生更换新的账户,冯先生现在持有的存折对应之前的旧账户,该旧账户并不是有效账户,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银行系统显示,冯先生的账户在1997年9月3日曾经发生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由此可以确认冯先生已支取了账户内的款项。银行称记账凭证仅保管15年。
  涉事银行表示,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而冯先生从2000年起至今始终没有对他的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银行无法核实冯先生的账户信息。另外,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冯先生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但他却没有与银行核对,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冯先生账户的相关凭证已销毁,冯先生存在过错。银行方面认为,由于当时没有实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对于冯先生持有的存折,银行方面没有办法确认其有效性。
  另外,账户明细显示冯先生账户里的存款已经支取完毕。根据系统查询记录,冯先生的账户于1997年9月3日发生一笔25万元取款记录,冯先生该笔存款已经完成支取。考虑到冯先生持有账户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交易记录没有打印到存折内页的实际情况。冯先生则坚称他在1997年9月3日没有取款25万元,如果当时他取了钱,则账户内按照当时的利率标准至今不可能产生2000余元的利息。银行方面则认为账户中剩下的2000余元利息是之前产生的,且一直在增加。法院判令银行赔偿25万本息。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在银行办理涉案活期储蓄存折,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冯先生作为存折持有人,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存折账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冯先生存折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现银行对涉案存折账户内款项的丢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冯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赔偿冯先生存折账户存款损失25万元并支付利息。银行随后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持有的存折原件显示尚有存款25万元,现在仅剩下2000多元,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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