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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今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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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白 • 2018-08-04 19:26 来源:徐州日报  E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卫东 通讯员 王幼鹏 席卫东)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徐州市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徐州市区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增加110元,增幅6.40%;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增加1元。铜山区和五县(市)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增加100元,增幅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增加1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徐州市劳动者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8%)、医疗(2%)、失业(0.5%)三项社会保险费,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125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328元,最低工资1830元扣除社保费后,实际领取的最低为1502元。铜山区及五县(市)最低为1292元。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区为每小时16.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每小时14.5元。

另外,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失业金、最低病假工资和最低加班工资亦相应调整。用工单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徐州市区失业金最高标准调整至183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620元。据统计,这是徐州市自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23年来第2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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