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全程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程序存在于执行程序中,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在通过内部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等情况,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无法得到全部清偿的情况下,而被申请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下,法院进行的一种终本程序。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会先用内部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其后会对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扣、对查封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等强制措施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措施。而当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一次“终本约谈”,主要是表述执行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查控用尽了手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对于本执行案件终本,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那么法院则会对案件下发终本裁定,裁定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法官在下达终本裁定前,应当满足以下几点方可对该执行案件终本。
(1)、法官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法官一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被执行人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则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该执行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法律规定一般为6个月,但因实际问题,大多数法院执行案件为3个月左右)。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官未尽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那么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案件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要求撤销终本裁定。
执行程序终本后,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则需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但在实践操作中,“终本易,恢复难”已经司空见惯了,在确定上述情况前,切记切勿轻易向执行法官表明同意执行终本,更不要轻易在终本约谈上签字,如不同意终本,可在终本约谈上明确写明,防止法官将案件终本。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周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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