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
当前位置:首页>体育 >

环球看点!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是什么内容?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时间 2023-06-08 15:50:34 来源:法务网  

办理复婚的办法:由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并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标签: 婚姻登记 登记档案 档案管理 工作职责

相关阅读RELEVANT

  • 版权及免责声明: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