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2日17:12:01,原标题:工作近20年老员工被解聘索赔 法院作出裁决公司赔偿个人39万元(2),工作近20年老员工被解聘索赔 法院作出裁决公司赔偿个人39万元 然而,公司没有接受程女士的说法,也没有再核查。没多久,公司就向程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的理由是,纪律管理规定中有提供虚假证明、记...
【标题】工作近20年老员工被解聘索赔 法院作出裁决公司赔偿个人39万元(2)—季节
工作近20年老员工被解聘索赔 法院作出裁决公司赔偿个人39万元
于是,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奖金等。2015年年底,仲裁委作出裁决:电子技术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余元,对程女士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不过,电子技术公司依旧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错,于是将程女士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电子技术公司提出,程女士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虚报加班时数,加班申请时数与打卡时间严重不符,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与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程女士则辩称,自己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行事。“公司一直是电子打卡与手工考勤相结合,光看电子打卡记录不能反映我的出勤情况。”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 从双方的陈述看,电子技术公司有电子打卡考勤和手工考勤两种考勤方式,而最终确定员工出勤时间的是部门考勤员核对打卡考勤记录后做出的手工考勤。 电子技术公司辩解,考勤员对程女士信任,没有核对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这样的说法缺乏证据,法院无法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管理人员与程女士谈话后,没有接受程女士的解释,也没有对程女士的考勤作进一步核查,而是直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缺乏慎重性。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以程女士存在加班时间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有效的证据证实,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电子技术公司应支付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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