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2月04日11:59:02,原标题:内江男子一个月内两次当街抢夺金项链 构成抢夺罪获刑一年被罚5千(2),内江男子一个月内两次当街抢夺金项链 构成抢夺罪获刑一年被罚5千 经查,被抢夺的黄金项链重19.07克,价值5701.3元。 2016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市中区泥巴巷96号附近,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从背后抢夺陈某...
【标题】内江男子一个月内两次当街抢夺金项链 构成抢夺罪获刑一年被罚5千(2)—季节
内江男子一个月内两次当街抢夺金项链 构成抢夺罪获刑一年被罚5千
陈某某被抢夺的黄金项链重4.11克,价值1208.34元。 另查明,姜某某2010年因抢劫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抢夺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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