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2)

2017-02-07 10:05:02 来源:新华网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江芳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2月07日10:05:02,原标题: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2),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 姜某某以核对4人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4人进行了搜身、实施踢踹,并依序在姜某菲左前臂、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右前臂用烟头进行了烧烫。 烫完后,姜某某让4人...

【标题】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2)—季节

  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
青年男子实施校园欺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端生事自作自受
  姜某某以核对4人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4人进行了搜身、实施踢踹,并依序在姜某菲左前臂、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右前臂用烟头进行了烧烫。
  烫完后,姜某某让4人对烧疤进行清洗,见疤痕不清晰,又用烟烫了姜某菲、姜某壮、曲某各一遍,烫了黄某某两遍,然后逼迫姜某壮对姜某菲等4人进行烧烫,姜某壮自烫后,按照被告人姜某某的意愿。
  在4人烟疤处又烫了一遍。烫完后,被告人姜某某又对姜某菲等4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打完几人后,姜某某又殴打了在校园内打篮球的未成年人白某某。
  学校值班人员发现后,将姜某某从校园内赶出并报警,民警将姜某某带到东阿县公安局姜楼派出所。经鉴定,姜某菲、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烟烫未成年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殴打、烟烫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且未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注:本站所有标明出处稿件均来至互联网,转载内容只为传播信息无任何商业目的,若涉版权及侵权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toushu@jsnol.com;凡出处注明为“苏北网”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站,禁止一切转载(协议授权除外),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

[用手机阅读此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热点资讯
苏北网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苏北网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苏北网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欢迎联系我们,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mail:toushu@jsnol.com 您的意见可以让我们做的更好
淮安中讯传媒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须知 | 联系方式 | 免职声明 | Copyright jsn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04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