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同业挖人屡见不鲜 作为核心价值人物炙手可热(2)

2017-03-10 09:49: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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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公司同业挖人屡见不鲜 作为核心价值人物炙手可热
互联网公司同业挖人屡见不鲜 作为核心价值人物炙手可热

那么,这种非正常的、人数较多的、前后离职的人员流动,是否还处在正当人才争夺的竞争中?还是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呢? 显然,这是高德诉滴滴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所带给我们的启示。
  虽然法院对此尚未有定论,但并不妨碍关注此类纠纷。 同业间“挖人”,屡见不鲜。 实施“挖人”的公司或机构,通过高薪的方式可以快速聚集特定领域的优秀人才。
  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高效的投资和竞争方式。 站在被“挖角”的对象来看,员工或人才价值在人才市场竞争中的价格变化,有时候确实是通过“被挖”体现出来的。
  如果原单位已经给予员工高于市场同类岗位、角色的薪资水平,或者实施“挖人”的公司所提出的薪资福利条件不够,员工也不会被轻易挖人。
  简单说,正常的人才流动是促进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关键所在。 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比较特殊的是,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立竿见影”、“弯道超车”或“指数增长”是很多创业公司融资后必然选择。
  一方面,在市场中要加速“跑马圈地”,瓜分更多 市场,另一方面,融资到帐后,必须加固“护城河”,斥巨资“挖人”,加码技术研发。 此前备受关注的“高德诉滴滴共计索赔7500万元”的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居于核心的正是离职员工竞业禁止规避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每件案件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2017年1月18日,华为公司内部通报了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6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内部资料被刑拘一事。
  该案中,涉案的几名研发人员离职后加入一家创业公司,开始从事儿童智能手表的研发工作。 而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认为其中一名员工申请的一项儿童智能手表天线专利对华为涉嫌构成侵权。
  该专利被深圳某评估机构估值为300万元。 那么,融资之后的公司对同业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团队,大规模或成建制的“挖角”行为,是应该按照传统劳动合同关系考量?
  还是要站在挖角公司与挖角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来平衡?又或者说,在何种情形下的“挖人”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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