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2)

2017-03-25 15:30:03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李欣宜 责任编辑:李大伟

【苏北网核心提示】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03月25日15:30:03,原标题: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2),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 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标题】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2)—李欣宜

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
山东乐天超市销售"三无"大米 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
  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时某某又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枣庄乐天玛特,要求判令枣庄乐天玛特退回8070元货款,并赔偿807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开具发票,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诉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单伟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枣庄乐天玛特是否应当向时某某退还涉案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枣庄乐天玛特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枣庄乐天玛特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明知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时某某要求枣庄乐天玛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损失的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销售者是否因涉案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对被上诉人的民事赔偿。法官表示,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十倍索赔;另一种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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