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挪用公款 被依法判刑10年6个月并罚款3万元(2)

2017-05-05 13:46:05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季节 责任编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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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挪用公款 被依法判刑10年6个月并罚款3万元
女主管挪用公款 被依法判刑10年6个月并罚款3万元
  李某出生于1978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几年前,她应聘到延吉市一家知名的瓷砖专卖店担任会计,后升任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账目。该公司生意红火,每天账目出入多则几十万、少则几万,李某每天进出银行取款存款,开始她还认真严谨,后来慢慢心理产生变化,感觉这么多钱,自己偷偷拿出来花一点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她开始偷偷把公司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用在自己花销上。从最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几万元,李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到了2015年8月,她挪用的公司资金已经达到70多万元。这些钱,她都用来购买昂贵的首饰、衣服、名牌手表、名包。奢侈的生活满足了李某离婚后失落的心,让她表面上风光无限,别人都以为她找到一个高富帅男友,让她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
  暴露后四处骗钱堵窟窿。2015年8月25日,李某所在的公司开始核对账目,这一对账,公司老板发现账上有70多万元不翼而飞。很快,李某挪用资金的事就暴露了。老板带着会计和几个社会上的人找到李某的家,让她必须还款,否则后果自负。李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老板报警,肯定要蹲监狱。情急之下,李某想到从亲朋好友处借钱堵窟窿,于是她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借钱。“老张,我亲戚家的孩子要到英国留学,现在还差10万块钱,你能不能借我周转一下,也就一个月吧,就能还你。”“大姐,我老公要从韩国进点医疗器械,现在进货钱还差5万,你先借我点,我一个礼拜就能还上。”李某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朋好友借钱,这些亲朋毫不知情,大都慷慨解囊。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5年8月26日到9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为偿还挪用的资金,虚构自己老公家亲戚孩子留学需用钱、虚构其丈夫购进医疗器械需用资金等事实,先后骗取崔某、张某等12人共计72.3万元。因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李某把骗来的钱全部汇入自己所在公司账户上,总算把窟窿堵上了。可是,亲朋好友的钱就再也还不上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她只好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玩失踪。朋友们见四处找不到她,只好到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她还钱,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于是移送延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实话实说就不算诈骗。新文化记者就此案咨询法律专家得知,如果被告人李某挪用公司资金不还,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挪用资金70多万不还,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左右。法律专家称,可能有人认为,李某已经偿还了公司资金,跟亲朋好友借钱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犯罪。对此,在我国法律审判实践中,如果借款时说的都是实话,钱都用在正当地方,钱还不上就只是民间纠纷。
  如果借钱时说的是假话,钱用在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上,那么钱还不上就构成诈骗。比如说,借钱去赌博,却编造理由说用于做生意,这种行为就是诈骗。在此案中,李某先是挪用公司资金,已经构成犯罪,然后为了偿还而编造各种理由借钱,如果借的钱还上了,她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还不上,就构成诈骗。如果借钱时李某实话实说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请大家帮忙,大家还愿意借给她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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