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表情都逃不过录音录像 要在制度的制约
王健 • 2017-07-23 14:15 来源:中纪委网站 E
中纪委: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表情都逃不过录音录像 要在制度的制约下行使权力
下面,就要向大家介绍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定——全程录音录像。三种情况必须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哪些工作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也就是说,纪检干部在同被审查对象进行审查谈话、同相关证人进行重要的调查谈话以及暂存、封存涉案款物时,必须打开录音、录像器材,将工作全程记录在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工作实际中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的提炼。
在实践中,对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各级纪委执纪审查的标准程序。云南省某地方纪委的标准化谈话室里就装备了高清录音录像设备,谈话人和被谈话对象从进谈话室到出谈话室期间的所有行为、表情,都逃不过录音录像系统的火眼金睛。
制度的设计还要注意堵住漏洞。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所以,电影中谈话人员聊着聊着就暂停录像私密交流的情节,在纪委办案的过程中是不允许发生的。除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也应全程录音录像。
2014年,云南文山市纪委对文山市住建局原副局长、供排水公司原总经理白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在暂扣、封存白勇涉案款物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对封存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还要求本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画押。
也许有人会好奇,现场录音录像后,相关资料会不会就躺在档案室里的某个角落被束之高阁了?当然不会。全程录音录像,还要强化对影像资料的保管核查工作,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资料会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还要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不仅是监督机制,也是保护措施199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就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可以”,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当”,不仅彰显了纪律的刚性,表明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更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强化日常管理、补齐监督短板方面的不懈探索与实践。
那么,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什么要对全程录音录像作出刚性规定?最为重要的一点,这是纪检机关加强自我监督的举措。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和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有的个人单独接触涉案人员、跑风漏气,有的以违规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有的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这些都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必须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全程录音录像,就是要使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执纪审查关键环节在监督下运行。与此同时,对纪检干部而言,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仅是监督机制,更是保护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被审查对象为了逃避处罚,声称在审查过程中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一按播放键就可以大白于天下。从此,纪检干部可以卸下包袱、秉公执纪,放心大胆地开展工作。
当然,在实践中能否实现制度制定的初衷,关键还是要看执行。以后,纪检干部不仅要自觉在摄像机的“注视”下开展相关工作,更要主动适应在制度的制约下行使权力,不负党中央的信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孙灿|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