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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新规发布 股东最高持股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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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欣宜 • 2018-03-08 13:51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

险企股权新规发布 股东最高持股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险企股权新规发布 股东最高持股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防范资本大鳄借道藏身于保险公司。险企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不得超1/3。

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则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该《办法》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财务Ⅱ类、财务Ⅰ类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

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保险公司股东有了准入门槛。《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

与此同时,《办法》还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的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并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股权结构存风险险企将接受窗口指导。新规要求投资者应该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的审查。

保监会称,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表示,之前监管部门要求股东出资前要承诺是自有资金,现在更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如果自有资金出现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后果,要允许监管机构对其股权进行处置,这相当于监管机构形成了一种合议。”

控制类股东5年之内不允许转股权。为制止“炒牌照”的行为,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指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始终受到监管。关于持股年限,《办法》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I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可能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后才能盈利,曹晓英表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考量,除了盈利指标以外,更多是放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我们前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炒牌照、倒牌照),所以在限制转让的时候,规定不能转让控制权,让企业聚焦业务创新专业化经营,而不是为了拿到控制权以后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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