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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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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白 • 2018-10-28 17:27 来源:连网  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具有合作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资金

  举办者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办学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办学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以上。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办学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三、关于办学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消防合格等证明材料。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其校舍总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增设教学点的,教学点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

  办学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以及实际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办学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五、关于设备设施

  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教育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六、关于章程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办学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七、关于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有关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八、关于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关于决策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十、关于专职负责人

  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十一、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十二、关于专兼职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教育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十三、关于党组织建设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十四、其他事项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按照《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通知及各地实际情况设定。

  本通知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如上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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