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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降低 充电服务费上限每千瓦时下降0.1元

阿陈 2019-07-26 09:16 来源:海峡导报  

  台海网7月26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 实习生 赖一田)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发改委近日向全省下发《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新规明确,从下月起,我省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每千瓦时下降0.1元,电动公交车每千瓦时下降0.05元。

  省发改委规定,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为: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规定,新规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在这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另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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