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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字差千里

时间 2023-04-26 08:30:47 来源:中华网河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结果确有着天壤之别,外出务工一定要擦亮双眼。

基本案情


(资料图)

2022年3月魏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按月结算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魏某向上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确认魏某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魏某提交了其在某设备公司固定上下班的考勤打卡截图和工资条,工资条记载其考勤天数、应发工资、加班费、迟到扣款等事项。

某设备公司称与魏某仅是劳务关系,魏某所在的杂工班上班时间不固定,考勤打卡仅为公司与之结算工资凭证,有工作时由主管与魏某电话联系,但某设备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魏某提供的考勤打卡截图、工资条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可认定魏某上班考勤受某设备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魏某从事某设备公司为其安排的包装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按每日130元的标准按月取得劳动报酬。魏某虽未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综上,判决驳回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魏某在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往往由于就业压力、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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