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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