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程序比国内继承程序复杂之处在哪里?
1、遗产继承时,国内的继承人一定会比国外继承人有优势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未必的。在国外的子女并不一定比国内的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少,虽然身居国外,在客观条件上可能对父母的赡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们孝敬父母的心跟国内其他兄弟姐妹是一样的,常给父母打电话、回国照看父母、给父母购买物品、有的甚至将父母接到国外予以照顾......对父母不仅有精神上的抚慰还有物质上的赡养。因此,国内的继承人不一定会比国外的继承人有优势。
2、外籍继承人会因为身份问题而丧失继承权吗?
外籍继承人在中国继承房产的,适用中国法律,跟中国人继承房产的规定是一样的。虽然我国的房产类型多样,如:军产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央产房等,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规定外国人不可继承的,都可以依法进行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
3、外籍继承人如何将房屋变现出境?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各继承人就房产处理达成一致的,大家可以共同出售,将房产变现。如果各继承人对房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话,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个案个议了。此时,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咨询,以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将房产变现出境。
4、诉讼周期较国内诉讼周期长。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公证认证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它必然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立案到审理、调查取证、制作判决、宣告判决,很难事先框定一个时间表。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时间的限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无休止地拖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便原则,案件审结时间应力求最短。
5、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高。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使领馆的认证后,才能拿到国内使用。如果当地具备做中文公证的条件,可以作中文公证再行认证。如果不具备直接做中文公证的条件,可以在做完认证后在国内由司法名单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后方可拿到人民法院使用。上述证据形式适用于任何在域外形式的证据或法律文书。
6、当事人不长期居住在国内,如何选定值得信赖的律师?
对于远居国外的当事人,对国内的律师行业不够了解,由于地域的限制也经常感到鞭长莫及,因此选定一个值得信赖的律师或律师团队全权处理国内的法律事务显得非常重要。在选定律师时,首先要选择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涉外继承是婚姻继承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业的要求程度较高,专业的律师团队会有更丰富的经验,能够充分发挥出团队的集体智慧,为办理好案件提供强大的人员支撑。此外,律师行业对实务操作经验要求较高,团队律师成员的经验非常重要,丰富的执业经验背后一定是大量的案件的积累,丰富的经验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可以做到提前排查和预防风险发生。第三,团队或律师的职业操守、口碑、综合素质非常重要。由于律师执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在接案时无法就案件结果予以承诺,且律师的很多工作和思路无法固化,需要根据案情的不断发展而调整办案思路,因此找到一位职业素养高、且认真负责的律师相当重要。第四、继承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继承案件要求在家庭成员之间解决矛盾与纠纷,因此较好的沟通能力与沟通技巧显得尤为重要,家事律师的工作不是硬邦邦的法律规定,不是冷冰冰的辩论,更多的是通过沟通、协调、办案能力既能解决问题,又避免激化矛盾。
7、涉外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文件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亲属关系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等。
6)根据不同案情所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涉外继承的情况因涉及到身份、财产、证据以及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继承法等复杂问题,因此,建议大家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咨询后再行办理,以免走弯路、浪费时间。
二、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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