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在哪个部门办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手续的概念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无力抚养儿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但特殊情况下也确实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子女送养,由符合领养条件的公民进行收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领养儿童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养子女,另外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进行合法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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