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HR李某在招聘员工,张某看到招聘后前来面试,HR李某对张某口头说道:“你过来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通过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不合格,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张某经过试用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便从单位离开。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可约定试用期、培训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相关约定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
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