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一)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二)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三)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四)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五)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行政合同的审查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特权一方面使行政合同按照既定的目标顺利有效地进行,为国家实现行政治理所必需;另一方面因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给相对方造成损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违反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对行政合同行为的正当性审查重心应放在行政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权是否正当与适当、相对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实现上。行政合同的正当性审查和单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具有共同特点,即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作出评价,包括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正当。
但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否正当、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因为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都是因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特权而引起的。
(二)过错责任原则
假如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又无正当理由,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合同相对方有过错,则可能承担金钱制裁(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强制手段、解除合平等形式的制裁。行政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和民事经济合同中的过错责任是相同的,体现了合同责任的共性,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因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有过错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大小进行赔偿。
(三)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既维持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衡,同时又维护了双方的经济利益,使行政主体的特权和相对人的权利在实现国家行政治理目的的宗旨下相辅相成,体现了行政合同的功能与目的,实现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与私家利益的平衡,也适应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需要。这一原则是对与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来说的。
(四)调解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政主体仍有较大的自由判定余地和裁量空间,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在正当、自愿的原则长进行调解。
三、如何进行审查行政合同
(一)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二)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三)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四)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五)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六)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
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管理方为实现行政公务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权,由于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又没有规定对这些权力行使的监督责任,导致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权干涉对方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或违法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些特权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约履行的限制。
(七)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直接关系到实体内容的合法与正确。司法审查行政合同,亦应注重对合同的缔结程序、方式和形式进行审查。如审查行政主体缔结合同时有无营私舞弊行为;是否采用公开的招标、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订立合同的方式;尤其对采用直接磋商订立合同的,审查有无监督部门和有关机关参加;审查经法定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种手续和程序是否完备与合法,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行政主体一般不得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决定签约主体。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