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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都有哪些?仲裁庭如何选择适用法?

时间 2023-05-26 08:35:0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什么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三、涉外仲裁的原则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标签: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 涉外仲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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