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4、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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