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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官吏,是如何救助穷人的?-快播报

时间 2023-05-29 15:48:26 来源:顶端新闻  

正如近来的研究结果所强调的,16世纪以后,个人价值的经济标准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即使没有取代出身或教育水平那样的等级划分标准,也使问题复杂化。

许多人认为,在陈宏谋成年的18世纪早期,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已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以至于财富已成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个人成就的象征。


(相关资料图)

根据这种理解,让我们来探究一下陈宏谋对经济差别的道德含义的理解。反映在陈宏谋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的早期近代社会的转变就是,与职业相连的等级差别逐步衰落了,针对商人的政治上和文化上的由传统经典阐发的偏见失去了往日的影响力。

明朝初期,政府严禁职业流动,在民众中确立不容逾越的等级秩序。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从明末至清朝中期出现了余英时所说的“新四民论”(四种类型的人),这种堪称革命性变化的观点对传统的四民(士、农、工、商)观作出新的解释,认为他们均可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

余英时指出,清王朝甚至以"四民异业而同道"(这四类人虽然有不同的职业,但在道义上是相同的)的明确的说法标明对新四民观的认可。

按余英时的观点,到18世纪,那种古代的“轻商”观念几乎完全消失了,甚至在最正统的儒家说教中也不例外。

在陈宏谋的论述中,“四民”这个集合名词通常强调的是平等而非差别。但是,从陈宏谋的《从政遗规》一个例子看,他的观点不止这些,它引用了陈本人非常仰慕的清初模范官员汤斌的一段话。

汤斌指出,如果说过去除了“四民”之外没有其他种类的人,那么今天就要加上两种人:化缘的僧侣和流浪汉。

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汤斌和陈宏谋将这两种人的出现,归咎于几十年来的政治腐败所导致的经济混乱。

然而这两个遭受剥夺的群体同时又因为经济上对社会无所贡献而备受谴责。正因为这样,他们同更为传统的四民形成鲜明的反差,因为四民的生产能力同他们的共同本质是相称的,也是他们作为“民”的成员道德上平等的基础。

陈宏谋也难免对流浪汉甚至临时工采取某种轻视态度,他把他们看成是无业者(换个说法就是“无产者”和“无生产能力者”);

然而他同样关注文化领域的另一端——即读书人——的缺乏生产力现象,这些读书人对学问不求甚解又好炫耀,可以说是一群“无用的”寄生虫,他们不配被称为"民"。

陈宏谋明确认为,所有满足其生产效用标准的职业都同样是合法的,一个人选择从事某种职业,不过是其先天本能和机会使然。

我认为,正是这种逻辑使陈宏谋赞成熊弘备《不费钱功德例》中的言论而不赞成任何竭力主张维持社会等级制度现状的言论。

熊弘备指出,各种职业群体(农民、工匠、医生、士兵、商人和政府职员等)都无一例外地受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

尽管这些道德规范的实际体现因谋生手段的不同而不同,但谋生者们的价值观仍旧是相同的。

那么陈宏谋对作为社会特征的富裕和贫穷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作者认为,孔飞力的观点是绝对正确的。

他认为,在陈宏谋所处的帝制后期,作为社会关注对象的经济等级已经相对弱化了。富和穷并不代表“中国人分类标准的主轴”。

它们是有条件的,并且一代一代地有规律变化,而不是一种社会分类。当然所有人都知道"富人"和"穷人"是现实存在的,孔飞力也承认,在当时的谈论中涉及穷富的问题是很普遍的。

在我看来,关键问题是一个人的富裕或贫穷是由什么决定的。杨联陀指出,按照儒家理论,富裕和贫穷应该是个人或家庭德行的准确反映,但是帝制后期的中国人早就认为这种说法是靠不住的。

于是各种各样的间接因素——最常说的是不可知的“命运”(“命”)——被引入到有关经济差别的讨论。

最近,许多学者注意到,在商业化飞速发展的近代社会早期,人们对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忧虑变得越来越大,尽管到了比较稳定和安全的18世纪,这种忧虑有所减轻。

陈宏谋的观点远没有解决这个议题。在1742年江西发生饥荒时陈宏谋的一次谈话中,他道出了有关个人财富来源的带有自相矛盾的观点。

他一方面忠告:必须关注穷人,一方面又说:“穷富由命。"农耕社会的生活标准是与农作物是否获得丰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丰收与歉收的循环(“岁失之常")。

陈宏谋认为,财富确实是出众美德的产物:富人的财富要么是其辛勤劳动的结果,要么是其祖上的功德。

在陈宏谋的《从政遗规》中,他将财富与美德更为明确地联系到了一起。在该书中他选择了明末官员张鼐的一篇文章,张鼐认为,管好家庭所遵循的道德规则应该是制定家教条例和崇尚节俭,而不应当是“求富”。

在陈宏谋的评论中,他一方面同意张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告诉读者,假如一个人能够坚持按照这种道德规则行事,那么“究竟非求而得”。

我认为,陈宏谋在这个问题上的模棱两可,从某种意义来说与近代社会早期和他同时代的西方人的情况差不多,他们同样也在两种矛盾的观点之间摇摆不定。

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认为,从欧洲的情况来看,直到18世纪中叶,“从本质上来说,贫穷一直是上天安排的不幸,它并不一定表示身份的降低或体面的丧失……贫穷是宇宙万物的组成部分"。

而作为工业革命产物的有关贫穷的"革命性"观点认为,穷人从他们的自身条件来说在道德上是该受谴责的,因此无论私人还是社会都不应该帮助他们(而在早些年代宗教和法律都要求帮助穷人),但这种观点很少有人响应。

然而,陈宏谋并不完全接受后一种观点。尽管陈宏谋提倡财富均等和个人勤奋,因此认为富人有权获得他们的财富,但他当然不会认同穷人不应得到同情和物质援助的马尔萨斯观点。

同许多清朝同时代的人一样,陈宏谋容易接受贫穷可能部分是由非个人所能控制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观点,同时他对他所处时代(由于人口增长和市场动荡)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沦入贫穷境地的特殊趋势深感忧虑。贫穷至少部分是经济变动的产物。

清朝施政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尽力承担起拯救穷人的责任,而这也正是陈宏谋本人所孜孜以求的。

陈宏谋在《培远堂偶存稿》中写道:古人将照顾无助(“无靠”)者视为自己的责任,扶助生死是君主的要务。

当政者必须把教育和教化的对象扩展到穷人,特别是那些缺乏资金进行自我教育的人。我们已多次看到陈宏谋在其政策制定过程中是如何应用这些原则的;

在其官宦生涯中他一直以亲民官员著称,他一方面对被压迫者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同情,同时又赞同提倡经济自主和自立的计划。

陈宏谋有关穷人的用语——“穷民”和“贫民”——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作为一般习惯,他在这些名词前面还要加上与实际情况相似的而不表示任何轻蔑的修饰语:

"无力"(没有资源)、“无靠”(没有人资助)、“无家”(没有家庭)、“无食”(没有食物)或“无生计”(没有生活手段)。

他从不像某些明末官员那样,用诸如愚蠢的、堕落的或下贱的这样的词汇指称穷人。

确实,正如梁其姿所有效证明的,在帝制后期,“贫”和“贱”的意思已经逐渐分开了,到了清朝中期雍正皇帝实行政治改革的时候,“贱”已被广泛认为是不适当的用语。

与道德缺陷导致贫穷的观点相反,陈宏谋(像20世纪中叶的自由主义者那样)经常将二者的关系倒过来阐述:“饥寒交迫,急不择音。妄取妄求,势所必至。”

在魏源具有广泛影响的《皇朝经世文编》中所选录的一封信中,陈宏谋对犯罪采取了一种在人们看来有点"温柔"的态度,他写道:"然盗贼皆起于贫穷,贫穷皆由于无业。"

然而尽管贫穷可能导致违法,但也不是必然会那样,而且穷人并不一律会造成威胁。可是对陈宏谋来说,区分违法者和一般穷人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例如,在考虑谷仓贷款发放对象的时候,陈宏谋在合格的“贫苦农民”与不合格的“游手好闲者”之间作了明确的划分。

陈宏谋对邮差这种跑来跑去的临时工非常不信任,他把他们看做“半有罪之人”(“半废良善”)。

陈宏谋对乞丐也很讨厌,他把他们分成没有其他正当的生存方式可选择者、守法者和能够轻易找到其他工作但坚持乞讨者,并对最后一类乞丐判以轻罪。

陈宏谋确实多次使用“无赖”这种蔑视性词汇形容下等人,但他从没有将其作为一般的修饰语用在"穷人"头上,而是使用道德上比较中性的词汇“无力”作为修饰语。

换句话说,穷人不是一种“其自身没有差别的人类群体”。陈宏谋对财产的性质持有与众不同的观点,并且这些观点以各种不同方式主导他的社会阶层划分和他对社会行为的分析。

例如,在对穷人进行某种类别划分的时候,他写道:“而一种无产无业之人”,他们将(因此)陷入穷困潦倒的境地。

他还认为,富人对财富的占有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都是无可非议的,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强行没收和重新分配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在多数情况下,有关财产的基本原则,即利润最大化原则不应受到谴责,因为它完全符合人性和理性原则(“原属情理”)。

持有这种观点的陈宏谋,可能很容易被人们看成是一个清朝社会有产者利益的辩护者而惹人嘲笑。

然而,事实上陈的政治对手经常谴责陈宏谋的,反倒是他对劳苦大众的有意迎合而不是对富人的同情。在陈宏谋看来,富人和穷人的利益是相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作为黑田明伸所指出的清朝“保富论”的重要参与者,陈宏谋持有一种与他同时代的法国重农主义者非常相似的观点,即认为财富的真正社会效应,反映在消费他人产品的消费者、雇主、慈善事业的布施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身上。

在陈宏谋所处时代,这类观点颇为流行,在他编辑的各种书籍中他也部分选用了吕坤和顾炎武有关上述观点的论述(尽管我认为陈在其观点中比以上两位学者更多地考虑了平衡性)。

然而,从陈宏谋所写的“保富正所以恤贫”来看,他比上述两位学者更直接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陈宏谋在给一位同事的信中写道:“凡地方有富厚之家,乃无业贫民所赖以衣食者也。”同顾炎武一样,陈宏谋非常欣赏家族统治,因为它可以避免官僚主义政府的侵扰。

1755年当他在边疆省份甘肃进行先期调查时,他曾对该省私人财产的出现大为赞赏,因为它是该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标志。

他开展的各种维护法律与秩序的运动,比如1754年在西安开展的运动,均与保护有产者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

在从观念上和实践中保护有产者的资产和投资的同时,陈宏谋还创造性地(并非强迫性的决定)将他们的财产用于救济贫困的百姓。

同许多地方官员一样,陈宏谋期望地方的殷实富户能够做服务社会的道德模范,能够指导和带领周边群众以正确的态度进行社会实践,能够在其影响范围内提供解决官民冲突的方案,并且能够发起、管理和承接地方公共建设项目。

他还希望他们在平时和危机时刻能够向当地的穷人提供物质援助。在这里,陈宏谋不仅是一个依靠地方精英的慷慨大方确保自己辖区民众饮食无忧的称职官员。

而且他更灌输了一种梁其姿所说的帝制后期形成的慈善文化观念,这种观念认为,系统的慈善捐助不仅是富人的责任,而且是社会地位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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