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人的有关情形有哪些?
被动辞退(即: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单位 辞退 ,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
1、旷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 连续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 累计旷工 超过30个工作日这两种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须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即人社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这就是标准的 辞退 。毫无疑问:其实质是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认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体又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年度考核 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连续两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单位就有权在按规定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并报经人社部门批准之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也是标准的辞退 。
毫无疑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的,本人肯定是有过错的,但过错相对轻微,尚达不到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才可以采取行动,主动辞退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辞退工作人员。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辞退程序是什么?
(一)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二)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六)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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