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于抢劫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四)入学、参加工作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亲友证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亲友证言;
(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近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认定符合审查起诉标准的,在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此外,办案人员要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并区别其材料的真伪,查实来源是否合法。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抢劫中杀死或伤害被害人,是否具备各自独立的两个犯罪构成的故意,即区别是否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两罪,以数罪并罚。
(四)如是转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须具有转化前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外,还必须具备转化的主观动机,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五)对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应注意证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罪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特别是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要区别是个别转化还是共同转化。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实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逃避征罚,在供述中互相推诿。为全面正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就要对上述的各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能够调取的情况下尽可能调取,以全面地来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准确地打击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杀害、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关于抢劫犯罪客观方面加重犯罪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其证明要求:
(一)入户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确定以下内容:
(1)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
(2)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
(3)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电、衣物、炊具等。
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
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以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要求为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以下证据:
1、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工具从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证件,如准营证、路线牌等;
2、该交通工具出厂时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证明核准载客量;
3、出售给乘客的车票、附加人身保险等各种票证;
4、临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应有出租、出借双方的证人证言,书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证痕迹,如刀具、枪支、弹头及相关的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用以确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迹;
7、司机、乘务人员和乘客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系在正在进行公共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上,针对该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抢劫。该交通工具上是一人还是多人,抢劫的是一人还是多人,不影响该项情节的认定,但抢劫的对象应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针对的是某一特定对象,如一直跟踪上车的银行提款人,与其有仇而蓄意报复的人等,而非针对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对象则不应认定为该项情节。因此还应注意提取以下证据:
1、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内容:
(1)抢劫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此方面内容的对话。
(2)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否明确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跟踪路线特征的描述。
2、书证:如银行取款的凭证。
(三)持枪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枪弹来源,所持枪支的枪号、制式、特征,枪支作案前、中、后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
2、被害人陈述枪支伤害的过程;
3、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4、物证。包括枪支、弹药等;
5、痕迹检验,包括同一案件中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不同案件中枪支与枪支、枪支与子弹、弹头、弹壳的同一鉴定;
6、枪支杀伤力鉴定;
7、被害人伤情检验、尸检报告,证明致伤、致死原因;
8、证人证言、包括作案前、中、后该枪的使用情况如有无用于打靶、保养情况、部件完好情况等;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枪支提供者等证人对枪支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抢劫的枪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必须具有杀伤力。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适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该情节的认定,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三种不同的证据要求。
1、案发后提取枪支,必须作杀伤力鉴定;
2、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无法作杀伤力鉴定,但在作案时使用了枪支的,可从被害人的伤情、车辆或其他物体弹洞、弹壳的鉴定等加以印证;
3、案发后未能提取枪支作杀伤力鉴定,同时,作案时枪支未曾使用,杀伤力的问题必须通过间接证据锁定,如作案前后枪支的使用、保养情况、部件的完好情况,如通过此方法不能确认杀伤力,则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
(四)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书证,即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文件及核发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具有相应身份,符合客体的对象特征;
2、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的清单,案发当日入库单、库存现金财务的凭证;
3、该金融机构营业人员、被害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抢劫的对象应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内的公有财产。
(五)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应重点讯(询)问上一次抢劫与下一次抢劫的时间,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一个较明显的截至开始阶段,注意划清与连续犯罪的区别。如出于一个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辆过路汽车,应视为一次犯罪;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记录、相应的通话单;
3、其他证明抢劫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证据。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在前已作阐述。
(七)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抢劫中有无穿着军警制服;
(2)有无出示军警证件:
(3)有无使用军警车辆及其他军警器材;
(4)抢劫中有无表明自己的身份。
2、书证、物证,如假证件、制服、车辆及其牌照。
3、其他证据:部队、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伪的证明材料。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加重情节应具备的证据要求:
1、上述物资保管部门、运输部门、接收部门出具的该物资用途的证明材料;
2、物证,如收缴的赃物;
3、书证、货物发运单、赃物上的用途标志等。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抢劫犯罪客体方面应具备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亲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笔录;
3、物证,如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4、亲友对该类物品的辨认笔录;
5、对尸源不清,无法辨认的尸体所作的DNA鉴定;
6、尸检报告、伤情鉴定;
7、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伤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等的证言。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被害人对该项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证明该物价值、购买时间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证明被抢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能证明被抢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驾驶证,证明手机入网号的相应包装盒附属证明等,证明被抢物品的隐蔽特征的证人证言;
3、物证,即被抢的有关财物及其相关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材料、照片等;
4、价格鉴定;
5、犯罪嫌疑人、窝赃人、买赃人对赃物处理情况或去向的证言或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追究常做如下辩解:主观上不明知系去抢劫他人财物,而是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案外第三人去被害人处索取“债务”,即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此应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对被抢财物拥有合法所有权、占有权的书证。
(二)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书证。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应涉及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认识或有经济往来;
2、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来源是否拥有该笔债权的可能性;
3、其他人有无委托犯罪嫌疑人找被害人收取债务,有无委托书;
4、债权债务是如何产生的,有无债权债务的存在;
5、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有无告知目的是去索取债务;
6、拥有所谓债权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向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出示债权凭证,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查看凭证;
7、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向被害人表明索取债务的目的,被害人有无认可;
8、向被害人索取的财物数额是否明显超过债务的数额。
当我们合法权益被抢劫犯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让抢劫犯绳之以法。当然在他们受到法律制裁时,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理智去收集对抢劫犯有威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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