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承销业务
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或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先全额买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按照约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认购,并按约定的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发行价款的承销方式。
二、证券承销的条件
1、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5亿元。)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承销流程怎么走?
1、获得债券承销业务
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辛迪加。
另一个途径是参与竞争性投标。许多债券发行人为了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获得最优的发行方案,常常采用投标的方式选择主承销商。投资银行可以单枪匹马地参与投标,但一般先于若干家其他投资银行联合组成投标集团,以壮大自身实力。中标的投标集团在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发行合同之后,便立即开始着手组建承销辛迪加。
2、组建承销辛迪加
债券承销辛迪加与股票承销辛迪加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辛迪加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
3、实施发行
组建承销商辛迪加并确定辛迪加中各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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