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六、工业厂房是由独立一栋建筑物(车间),和独立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
钢结构厂房设计标准
为了使钢结构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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