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管理区10号钻井平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全文如下:
(相关资料图)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管理区10号钻井平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昌州自然资函〔2025〕77号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提交的《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管理区10号钻井平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吉县自然资发〔2025〕175号)已收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采油管理区10号钻井平台建设项目使用土地4.0259公顷(集体土地4.0259公顷),作为项目临时用地,其中:农用地4.0259公顷(耕地3.98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4公顷)。
二、该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三、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工作,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土地复垦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满后监督做好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五、自批准之日起,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