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规〔2026〕1号
各区住建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资料图片)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福州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6日
福州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六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施工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签订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委托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制定具体的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方案应当规定明确详细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并报送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拆除施工委托合同。
第六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有关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委托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委托单位可依法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有关行为。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公示以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委托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拆除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五)辖区生态环境、房屋征收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举报电话。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拆除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十二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拆除工地进行定期巡查。房屋征收部门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应当将相关信息移送辖区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6月19日发布的《福州市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原件).pdf
政策解读: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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